大连企业存量房抵押权登记
一、适用情形
企业以自己名下的房地产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应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抵押人为第三方债权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第三方债务人身份证明。
提示:
1.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
2.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不得超过抵押人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得为第三人方贷款担保;
4.企业性质为国有或全民所有制的,办理登记时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划拨用地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书面承诺抵押权实现时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取证
五、登记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同一宗地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非住宅标准收费。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河街88号)三楼企业专区窗口。
八、咨询电话
0411-83691066